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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國外置產贈子 當心在台贈與稅















周先生是電腦學的博士,他的兒子Tommy也繼承周先生的天賦,目前正在美國加州攻讀電腦學博士學位。儘管周先生不是美國公民,但因Tommy在美國出生,因此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由於美國目前經濟衰退,房地產成為大家投資的一個熱門選擇,同樣有經濟頭腦的Tommy,也希望他能在學校附近買一個公寓,一方面自己居住使用,另一方面則是希望在他順利拿到博士學位後,把這間公寓出售,不僅自己可以獲得一些投資經驗,家人也可拿到一些利潤。

由於今年美國房市仍處於較低迷的狀態,實地考察後,周先生和Tommy看中學校附近的一個公寓,價格大概在30萬美元左右。

愛子心切的周先生,希望從他台灣的銀行帳戶中拿一些錢替Tommy分擔一部分的費用,不過,周先生這個置產活動對於他在台灣及美國兩地,將會帶來什麼樣的稅負影響呢?

日常生活中,像周先生這樣的父母很多,都希望給小孩子一個穩定的環境,幫助他們分擔一些生活費用。周先生已經回台灣定居多年,他的大部分經濟收入均來自台灣,對於美國而言屬於境外收入。由於周先生本身沒有美國綠卡也不是美國公民,所以涉及的主要是台灣地區的稅負;但是因為周先生的兒子Tommy是美國人,就必須進一步考慮到美國稅的要求。以下分兩部分說明:

在台灣稅負部分,本案例中,若周先生具有中華民國戶籍,便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周先生以台灣的資金為兒子購買不動產,會因為匯款方式不同,而導致不同的課稅方式:一、如果周先生將購屋款項直接匯到Tommy的個人帳戶,再由Tommy支付價金,這就構成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如果周先生未在贈與日後30日內主動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會再處以一倍罰鍰。

二、如果Tommy是先以個人名義先簽約,再由周先生直接匯款給賣方,替Tommy支付價款,則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視同贈與行為,就算周先生未主動申報,只要在國稅局查獲後通知的十日內補報即可,並不會產生罰鍰。

然而,實務上在美國買房地產的法律程序繁瑣,通常很少直接將價款支付給賣方,因此是否適用此款規定,仍須向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專家洽詢。

另外,在美國稅負部分,當周先生從台灣匯錢來美國時,如果其金額大於美金10萬美元,那麼Tommy在收到錢後,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3520表格」,即所謂「年度境外信託活動及收受外國贈與申報」(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申報3520表格是美國人接受外國人贈與時,需要盡到的義務,非美國籍的周先生,並無申報的責任。這個表格只是用來向國稅局報備的,Tommy不會因為收到父親贈與而在美國有任何的稅務負擔。但是,將來等到Tommy把房子賣掉後,他的售屋收入減去當時的購買成本後,就必須向美國稅局申報資本利得。

那麼,3520表格該如何申報呢?以Tommy例子來說,他只需要申報收受父親贈與的現金而已。Tommy只要在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時,一起申報3520表格,也就是不超過每年的4月15日。如果Tommy是在2010年收到這筆錢,那麼他應該在2011年的4月15日前,將此表與他的個人所得稅表(即1040表)同時申報即可。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13 經濟日報】

2010-04-07

【IFRS】財報估列土增稅 衝擊傳產















2013年我國財報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後,新增「土地增值稅需計算遞延所得稅」規定,預料對長期擁有土地的傳統產業、金融保險業衝擊相當大,不僅2013年期初財報「帳上虧損」,可能高達數十億元,公司還恐陷入無盈餘可分配的窘境,影響投資人的權益。

實施IFRS的時程已進入倒數兩年,公司除了要投入大筆的時間、金錢成本應付接軌,還可能面對許多意想不到的衝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7)日指出,在IFRS架構下,土地增值稅屬於「所得稅費用」類目,必須用「資產負債表法」計算遞延所得稅,打破以往「損益表」的概念。

也就是說,只要持有土地,就算尚未出售,對於公司來說,已經產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負債準備,根據IFRS規定,公司應估計入帳,因為不屬於首次採用IFRS的豁免追溯項目,應於首次採用的2013年計算累積影響數。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營業使用或是投資用的土地,都要預先估列土增稅,無一倖免。不過,若是曾經辦理土地分割作價,或是曾經依商會法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重估土地的公司,受到的衝擊就會比較小。

巫鑫指出,若是擁有較大筆土地、歷史悠久的公司,過去從未依法辦理土地重估價、且未選擇採用公允價值評價者,2013年將產生鉅額的期初累積虧損。

對於土地資產很多的上市櫃公司,期初累積虧損甚至上看數十億元。

不僅如此,未來上市櫃公司辦理2013年及以後年度盈餘決算時,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必須先彌補虧損,因此IFRS實施初期,企業雖有獲利,卻可能有龐大的期初累積虧損要彌補,將陷入無盈餘可供分配的「乾涸期」,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如何說服投資人也是個難題。

巫鑫建議,主管機關應考慮放寬公司法第239條規定,讓因適用IFRS產生期初虧損的公司,可動用法定盈餘公積、得彌補虧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讓2013年及其後年度,不會因為要彌補虧損,而沒有盈餘可以分配。

此外,我國所得稅法現在計算「加徵未分配盈餘稅」時,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為基礎,但未來公司是按照「證券交易法」編製IFRS財報,因此巫鑫也建議,一併修改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納入適用證交法的公司才會更完善。


【2010/04/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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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採公平價值法 降低後座力



















台灣實施IFRS之後,企業將面臨土地都還沒有賣掉,卻要在遞延所得稅項目中,預先估列土地增值稅,持有大筆土地的上市櫃公司,若沒有出售土地的計畫,可考慮在實施IFRS的2013年當年,改採用「公平價值」評價土地,以降低衝擊。

很多企業持有土地很多年,經過估算後發現,一旦出售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很高,到2013年編製期初報表時,公司盈餘恐怕被吃掉,對投資人來說非常不公平。

為了降低估列土地增值稅的衝擊,持有大筆土地的上市櫃公司,最好立即精算估列土地增值稅對公司財報的影響,並考慮是否可能在2013年之前處分土地。若公司並沒有出售土地的計畫,可考慮在實施IFRS的2013年當年,改採用較接近市值「公平價值」評價土地,因為IFRS規定,使用公平價值法可以提列「重評價準備」,抵充因土增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若繼續像現在採用「成本法」計算,就不能抵。


【2010/04/08 經濟日報】

2010-03-15

【稅】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屬薪資所得

楠梓區某公司財務王小姐問:由公司給付員工的健康檢查費應歸類為何種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除此之外,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均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
【#059】
新聞稿提供單位: 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光中
聯絡電話:(07)3614112分機5211

【IFRS】接軌IFRS 速修法配合

 














金管會正積極推動企業導入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未來將影響保留盈餘的稅務處理,以及股東的盈餘分派。會計師建議,主管機關應配合修改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等,以免企業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負,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將跟著增加。











依金管會在去年底邀請有關主管機關討論的結論,企業首次適用IFRS,依規定追溯調整,導致開帳的保留盈餘增加時,不會影響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損益,未分配盈餘的計算也不受影響,也就是說,並沒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問題;而公司在以往年度分派出去的盈餘,也無超額分配的問題。

不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雨萍提醒,企業導入IFRS導致保留盈餘變動,還是會影響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以及投資人的可扣抵稅額。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起,公司若當年度有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所謂的「未分配盈餘」,指的是「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扣除得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商業會計法規定的稅後純益,不等於依IFRS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若法令不配合修改,企業導入IFRS時,會計系統就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也會跟著增加。郭雨萍指出,根據IFRS規定,特定交易會計處理原則,直接調整保留盈餘即可,而非入帳於當期損益科目,因此企業在導入IFRS過程中,將會衍生保留盈餘的稅務面及盈餘分派議題,是企業必須關注的焦點。

郭雨萍建議,為因應IFRS導入,現行相關的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及證管法令,應一併考量修正或說明適用的範圍,否則企業導入IFRS後,可能會產生額外成本及租稅負擔。

此外,若按照IFRS規定,公司要追溯調整增加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但現行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虧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不過,企業導入IFRS開帳時的保留盈餘若有增加,必須評估該年度所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保留盈餘的調整後,到底是應課稅性質或非課稅性質,如何區分仍有疑義。


【2010/03/15 經濟日報】

2010-03-08

【稅】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常見之缺失

營利事業的應收款項如經催收而無法收回,務必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若因證明文件不合稅法規定,列報之呆帳損失被剔除而補稅,營利事業將遭受雙重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各項情形,包括債務人倒閉、逃匿、破產宣告、重整,雙方和解,或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等,都分別規定其應取具之證明文件,例如債權逾2年,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之催收證明。

  國稅局指出,申報呆帳損失的營利事業,常因所取得的證明文件不符合稅法的規定,導致呆帳損失無法被認定,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有下列兩種:

   (一)營利事業在催收逾期2年之應收款項時,依照規定必須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但常見營利事業雖已寄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卻未取具存證信函的送達證明。

  
(二)營利事業與債務人和解致應收款項之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者,依照規定應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但常見營利事業透過會計師或律師與債務人協商,卻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

  該局在查核某公司96年度所得稅申報案件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其中120萬元僅取具郵政事業之存證信函,卻未能提示存證信函已送達之證明,不合稅法之規定,因此全數剔除並補稅3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稽核(06)2298014

  彙總編號:99031101

2009-08-06

【稅】98年度起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新規定








主  題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的營利事業注意了!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何時起算,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惟應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認定欠缺所得稅法明確授權而違憲,為明確賦予稽徵機關設算利息收入的法源,爰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於98年5月27日公布,自公布日第3天生效施行,即營利事業98年度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即應自98年5月29日起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交易雙方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
一、交易雙方屬於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二、交易雙方並非關係人,再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
(一)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二)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乙公司使用,甲公司98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23,825元課稅 ,計算如下:
100萬元 × 臺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 ×216天(98年5月29日至98年12月31日)/365天。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時,應特別注意修正後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稅】呆帳損失之認列

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下,許多企業除了營業利潤下降,對於鉅幅增加的呆帳,更感到吃不消。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當帳款已逾期 2年且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時,尚須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才可以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呆帳損失,須「債權已逾期兩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二項要件均具備時,始發生「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的效果。而查核準則第 94條第6款規定,應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則是關於「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要件證明的方式,以認定債權客觀上已經催收,且經催收後並未能收取之事實。
  南部某公司96年度列報呆帳損失2500多萬元,經了解公司94年間之應收帳款,至96年度已逾期兩年,公司於96年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債務人催收帳款,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後,公司未再行使催收,即以郵政機關退回之郵件做為呆帳損失之憑證,申報為96年度之營業費用。公司主張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且96年度亦未收回帳款,即應認列呆帳損失。國稅局以存證信函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自不發生催收之效力,與稅法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規定不合,呆帳損失尚未實際發生,不予認定,核定應補稅600多萬元。公司對國稅局的核定不服,申請復查、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逾兩年仍無法收回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才可以視為已實際發生而列報費用扣除,千萬不要因疏忽而喪失公司節稅的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楊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13
  彙總編號:98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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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06 經電詢上述之聯絡人,說明如下:

 

1.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 是指該公司仍營業中,尚未停業、歇業或他遷不明的情況下,須取具郵局之雙掛號回執聯做為已送達之證明。

2.若已停業、歇業或他遷不明的情況下,則上述案例之郵政機關退回之存證信函便可做為呆帳損失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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